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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405执恢37号之一

赵宝忠、刘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0
公开日期
2020-05-13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赵宝忠;刘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405执恢3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赵宝忠,男,197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台儿庄区。 被执行人刘新,男,198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苍山县。 被执行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宝忠与被执行人刘新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新石磊未履行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的(2011)台民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新银行存款18,000.00元或者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一宗。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光林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丁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