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405执恢3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赵宝忠,男,197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台儿庄区。 被执行人刘新,男,198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苍山县。 被执行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宝忠与被执行人刘新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新石磊未履行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的(2011)台民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新银行存款18,000.00元或者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一宗。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光林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丁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