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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1204刑初4号

被告人侯某贩卖淫秽物品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0
公开日期
2019-04-26
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
当事人
侯学东;邢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辽1204刑初4号 公诉机关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侯学东,男,1994年10月3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52519941030721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聊城市冠县,住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柴河街电厂小区6-1-202。因抢劫罪于2012年被山东省冠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至2013年6月23日止。因本案于2018年10月26日被刑事拘留,于2018年11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开原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杰,系铁岭市清河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邢宇,男,1994年5月2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525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聊城市冠县,住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柴河街电厂小区6-1-202,因本案于2018年10月26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11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开原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强,系天津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检察院以辽铁清检公诉刑诉[2018]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学东、邢宇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8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侯学东及辩护人刘杰、被告人邢宇及辩护人张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7月至10月,被告人侯学东利用互联网即时通讯软件微信、QQ以每部视频5至10元不等的价格,以微信红包付款的形式,向他人销售包含有淫秽信息的视频文件,进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活动,累计交易377人次,获利5900元。2018年9月至10月,被告人邢宇利用互联网即时通讯软件微信、QQ以每部视频5至10元不等的价格,以微信红包付款的形式,向他人销售包含有淫秽信息的视频文件,进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活动,累计交易53人次,获利15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侯学东,邢宇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侯学东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侯学东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侯学东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邢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邢宇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邢宇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可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8年7月至10月,被告人侯学东利用互联网即时通讯软件微信、QQ以每部视频5至10元不等的价格,以微信红包付款的形式,向他人销售包含有淫秽信息的视频文件,进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活动,累计交易377人次,获利5900元。2018年9月至10月,被告人邢宇利用互联网即时通讯软件微信、QQ以每部视频5至10元不等的价格,以微信红包付款的形式,向他人销售包含有淫秽信息的视频文件,进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活动,累计交易53人次,获利15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手机两部,系二被告人犯罪使用的工具; 2、证人温兆未、安伟康、范博闻、邸亚涛、刘海涛证言、被告人侯学东,邢宇的供述与辩解;证实被告人侯学东,邢宇贩卖淫秽物品的事实; 3、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证实被告人侯学东,邢宇贩卖淫秽视频及图片的具体内容; 4、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侯学东的前科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学东,邢宇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牟利,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侯学东有犯罪前科,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邢宇认罪态度较好,能够返还赃款,没有前科劣迹等情节,可对其判处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一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侯学东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26日起至2020年4月25日止。) 二、被告人邢宇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追缴被告人侯学东非法所得5900元、被告人邢宇非法所得1500元(已缴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孙 迪

人民陪审员  齐云功

人民陪审员  杨 艳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祁江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