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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103执150号

广西崇左市弘宇房地产有限公司、南宁市保通融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0
公开日期
2020-11-19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南宁市保通融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崇左市弘宇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0103执150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崇左市弘宇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崇左市友谊大道中段(君临天下)第****房号房。

法定代表人:林华兴,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南宁市保通融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南宁市桃源路**江滨大厦********房v>

法定代表人:庞春远,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桂民再3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及其它款项人民币4473849元及利息和本案有关的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黄 郁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覃冬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