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0103执150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崇左市弘宇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崇左市友谊大道中段(君临天下)第****房号房。
法定代表人:林华兴,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南宁市保通融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南宁市桃源路**江滨大厦********房v>
法定代表人:庞春远,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桂民再3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及其它款项人民币4473849元及利息和本案有关的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黄 郁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覃冬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