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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1322执1431号

刘文建、包广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0
公开日期
2020-01-02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文建;包广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6项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1322执1431号

申请执行人:刘文建,男,197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

被执行人:包广会,男,1976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文建与被执行人包广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并长期履行,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6项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皖1322执143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英

审判员 谢长永

审判员 李鸿志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曹佩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