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云01民终39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熊正富,男,汉族,1962年8月27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伟,富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玉玺,富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青,男,白族,1991年1月27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剑川县。
上诉人熊正富因与被上诉人李青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2018)云0124民初7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此案过程中,上诉人熊正富于2019年1月1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熊正富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存在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及第三人利益的情形,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熊正富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熊正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鸿
审判员 晏云锋
审判员 符圆圆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李德江
书记员王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