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苏0723民特23号
申请人:曹某,女,汉族,1956年2月12日出生,住灌云县。申请人曹某申请宣告公民杨权失踪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曹某称,被申请人杨权系申请人曹某的儿子,杨权于2002年去苏州市打工后失去联系,16年来不见其人,至今毫无音信。对此,申请人请求多方查找未果。现申请人请求宣告被申请人杨权失踪。
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杨权,男,1987年1月2日生,原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为灌云县人,原住灌云县。杨权系申请人曹某的儿子。杨权于2002年去苏州打工后就失去联系,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曹某申请宣告杨权失踪后,本院于2018年10月2日在司法送达网发出寻找杨权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杨权下落不明至今。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杨权在2002年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的期间已超过二年,故对申请人曹某要求宣告杨权失踪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
判决如下:宣告杨权失踪。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吉志军
人民陪审员 傅长俊
人民陪审员 孙广军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法官 助理 朱晓东
书 记 员 熊芳林法律条文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