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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鄂1122民初2962号

程楚琴与秦川、熊朴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0
公开日期
2019-03-29
所属地区
湖北省红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程楚琴;秦川;熊朴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鄂1122民初2962号

原告:程楚琴,女,1985年9月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住红安县,

被告:秦川,男,198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住红安县,

被告:熊朴章,男,197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住红安县,原告程楚琴与被告秦川、被告熊朴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程楚琴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程楚琴在案件受理后,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楚琴撤诉。本案诉讼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程楚琴负担。

审判员  夏晓鹭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