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鄂1122民初2962号
原告:程楚琴,女,1985年9月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住红安县,
被告:秦川,男,198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住红安县,
被告:熊朴章,男,197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住红安县,原告程楚琴与被告秦川、被告熊朴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程楚琴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程楚琴在案件受理后,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楚琴撤诉。本案诉讼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程楚琴负担。
审判员 夏晓鹭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