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吉0881执387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洮南市支行。
委托代理人:田树民,系该行职员。
被执行人:张春海,男,197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洮南市。
被执行人:李娜芳,女,1979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洮南市。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洮南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张春海、李娜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18)吉0881民初25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洮南市支行于2018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春海、李娜芳履行(2018)吉0881民初2569号民事调解书中规定的内容。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并责令报告财产,并于2019年1月16日对被执行人银行及网络银行存款、工商信息、车辆、证券等财产进行调查,申请执行人撤销本案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八条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五项、第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吉0881执387号案件的执行。
审判长 梁文波
审判员 李 晖
审判员 金安宁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战雅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