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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4民初905号

陆某、张某等与赵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0
公开日期
2020-03-21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陆某;张某;赵某;梁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14民初905号

原告:陆某,男,197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原告:张某,男,197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两原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启星,广东古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男,1978年9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内蒙古自治区,

被告:梁某,男,198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原告陆某、张某诉被告赵某、梁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

原告陆某、张某于2019年1月20日以双方已达成调解一致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陆某、张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其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某、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陆某、张某负担。

审判员  陈佩勤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邓洁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