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9)豫0622执保7号淇县人民法院西岗人民法庭:2019年1月10日,我院立案执行的你团队移交执行的申请保全人马佳星与被保全人张玉华财产保全一案,裁定移交执行的事项为:对被申请人张玉华名下位于淇县朝歌雅园5号楼2单元401号的房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执行过程中,我院执行局对被保全人张玉华进行财产保全措施如下:2019年1月14日,对被申请人张玉华名下位于淇县朝歌雅园5号楼2单元401号的房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综上,本次保全措施实施完毕,保全结果为保全完毕。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