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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802执15号

广元市利州区雨龙网咖家具厂申请执行广元东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缪少智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0
公开日期
2019-12-09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广元市利州区雨龙网咖家具厂;广元东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缪少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802执15号

申请执行人:广元市利州区雨龙网咖家具厂,住广元市利州区。

法定代表人:陈舰,系经营者。

被执行人:广元东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广元市利州区。

法定代表人:赵国军,系董事长。

被执行人:缪少智,男,汉族,生于1964年8月22日,住广元市利州区。 广元市利州区雨龙网咖家具厂与广元东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缪少智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18)川0802民初643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广元东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缪少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提交申请执行书,本院于当日决定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但被执行人在限定的时间内未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广元东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缪少智的银行存款31000.00元(货款30000.00元,案件受理费650.00元,执行费35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合法收入。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祝继军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阳 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