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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381民初127号之一

卢奇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0
公开日期
2020-11-25
所属地区
河南省偃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卢奇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381民初127号之一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对申请人曹争闹与被申请人卢奇峰、洛阳神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豫0381民初127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2020)豫0381民初127号民事裁定书中“冻结被申请人李继东银行存款200000元”补正为“冻结被申请人卢奇峰、洛阳神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000元”。

审 判 员 张晓东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代

书记员 郭倩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