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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703民初4954号之一

四川家福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四川绵阳创艺建筑设计研究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支行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0
公开日期
2021-01-07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当事人
四川家福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绵阳创艺建筑设计研究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支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703民初4954号之一

原告:四川家福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MA6244766J,住所地绵阳市涪城路**。

法定代表人:熊光兴,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四川绵阳创艺建筑设计研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451209006F,,住所地绵阳市临园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张大钧,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6783764745,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绵兴东路**。

负责人:张登宇,该支行行长。 原告四川家福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绵阳创艺建筑设计研究有限公司、四川绵阳创艺建筑设计研究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情疑难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孙静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涂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