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新0103执263号
申请执行人:哈某,女,1987年3月20日出生,维吾尔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
被执行人:谌某,男,1977年9月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裕民县。
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市宏翔伟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奇台路**。
法定代表人:蒋翠萍,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哈某与被执行人谌某、乌鲁木齐市宏翔伟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新0103民初557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谌某、乌鲁木齐市宏翔伟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按民事调解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谌某、乌鲁木齐市宏翔伟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依法将被执行人谌某(654225197709070917)名下的乌鲁木齐市××区过户至申请执行人哈某(652323198703202320)名下,并承担该房子的银行贷款75000元及案件受理费1825元。
二、被执行人谌光辉、乌鲁木齐市宏翔伟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本案执行费250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艾海提{文书日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