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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104民初9166号

巴次伟与刘秀霞、尚晓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0
公开日期
2019-05-28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巴次伟;刘秀霞;尚晓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豫0104民初9166号

原告:巴次伟,男,1953年6月30日出生,回族,无业,住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巴川(系巴次伟的儿子),住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刘秀霞,女,196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南省叶县。

被告:尚晓鹏,男,1989年6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南省叶县。

原告巴次伟与被告刘秀霞、尚晓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巴次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秀霞、尚晓鹏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巴次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购车款80000元;2.判令二被告协助原告办理将车牌号为豫A×××**东风牌小客车(车架号:LJNMEW1J1AN018180)过户至二被告名下的手续;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6月10日,原告与二被告在郑州市××区××与商城路协商车辆买卖事宜,二被告购买原告名下的车牌号为豫A×××**东风牌小客车(车架号:LJNMEW1J1AN018180)一辆,当时约定的车款为80000元,二被告说钱周转不开,随后等钱回来了再给钱,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同日,原告将车牌号为豫A×××**东风牌小客车(车架号:LJNMEW1J1AN018180)交付二被告,因系朋友关系,原告便让二被告先将车直接开走了,当时也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后原告多次要求二被告支付购车款并办理过户手续,二被告以种种理由推托拒不支付车款也不配合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本院。刘秀霞、尚晓鹏缺席,无答辩意见,亦未举证。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证据,因二被告缺席,本院无法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原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0年6月29日,原告以112000元的价格购买东风牌多用途乘用车一辆(车架号:LJNMEW1J1AN018180),车牌号为豫A×××**。2013年6月10日,原告以80000元的价格将上述车辆卖与二被告,二被告当时未支付购车款,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借到弓马庄巴次伟现金80000元。刘秀霞、尚晓鹏,13.6.10”。当日,原告将车辆交付二被告,但未在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在此之后,二被告未支付购车款。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欠条上有二被告签名按印确认,综合其提交的其它证据,能够与其陈述相互印证,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未向法庭提交答辩状及相关证据,亦未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提出抗辩,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因此,本院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其陈述内容予以采信。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购车款80000元,证据充分,应予以支持;原告要求二被告协助办理涉案车辆过户手续,理由正当,本院亦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秀霞、尚晓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巴次伟支付购车款80000元;

二、被告刘秀霞、尚晓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原告巴次伟办理东风牌多用途乘用车(车架号:LJNMEW1J1AN018180,车牌号:豫A×××**)的过户登记手续。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190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刘秀霞、尚晓鹏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 判 长  武慧鑫

人民陪审员  李军强

人民陪审员  郑国锋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晓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