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1183民初7686号
原告:丁孝巧,女,1936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句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句容市华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恒兰,女,195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句容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孝巧诉被告李恒兰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丁孝巧于2019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孝巧撤回对被告李恒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6元,减半收取253元,由原告丁孝巧负担(此款原告已交纳)。
审判员 颜盛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张晓霞
书记员樊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