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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1422执恢16号

东某某申请执行宁某某、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0
公开日期
2019-01-31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东某某;宁某某;冯某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1422执恢16号 申请执行人东某某。 被执行人宁某某。 被执行人冯某某。 本院在受理东某某申请执行宁某某、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依据建昌县人民法院(2016)辽1422民初1619号生效民事调解书。宁某某、冯某某给付东某某借款本金36000.00元,案件受理费350.00元,冯某某交到法院执行费200.00元。冯某某领回丧葬费、抚恤金、生活费、药费32800.00元,本案法院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建昌县人民法院(2016)辽1422民初1619号民事调解 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司国庆

代理

审判员  张宿一

代理

审判员  王廷宽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项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