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1422执恢16号 申请执行人东某某。 被执行人宁某某。 被执行人冯某某。 本院在受理东某某申请执行宁某某、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依据建昌县人民法院(2016)辽1422民初1619号生效民事调解书。宁某某、冯某某给付东某某借款本金36000.00元,案件受理费350.00元,冯某某交到法院执行费200.00元。冯某某领回丧葬费、抚恤金、生活费、药费32800.00元,本案法院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建昌县人民法院(2016)辽1422民初1619号民事调解 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司国庆
代理
审判员 张宿一
代理
审判员 王廷宽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项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