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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6执保477号

东莞市麦琪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天慧谷科技股份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0
公开日期
2020-01-02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财产保全
当事人
东莞市麦琪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天慧谷科技股份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二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06执保477号 申请人东莞市麦琪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地址东莞市清溪镇谢坑大道226号A栋厂房,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1900MA511HQX4K。 法定代表人潘伟。 委托代理人殷建国,广东品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天慧谷科技股份公司,地址深圳市光明高新技术产业园西区同观路转2号华力特大厦生产厂房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9507508Y。 法定代表人陈某。 申请人东莞市麦琪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天慧谷科技股份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已由深圳仲裁委员会受理【受理案号:(2018)深仲受字第3820号】,仲裁期间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保全被申请人深圳市天慧谷科技股份公司价值人民币654232.99元的财产,并由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保函作担保。 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保全被申请人深圳市天慧谷科技股份公司的财产以价值人民币654232.99元为限。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 徐 立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梁丽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