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01执82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韩丹梅,女,1966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被执行人德丰利达(北京)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院3号楼20层2303号。法定代表人罗双全,执行董事。韩丹梅与德丰利达(北京)控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6日作出的(2019)京0101民初550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9年8月14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10.134万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限期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的互联网银行存款,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对外投资及分支机构信息、无证券登记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名单。经调查,被执行人已不在注册地经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其他财产情况。经合法传唤,申请执行人未到庭,本院以短信方式将上述查询和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时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101民初550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峰
审 判 员 张 磊
审 判 员 郭海宁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李京保
书 记 员 曹文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