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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黑0381民初644号

杨尚彬与范德利、范景鑫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0
公开日期
2019-12-16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虎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
当事人
杨尚彬;范德利;范景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黑0381民初644号

原告:杨尚彬,男,197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虎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凯英,黑龙江立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范德利,男,1958年3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虎林市。

被告:范景鑫,男,1992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虎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尚彬与被告范德利、范景鑫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12日收到本院送达的预缴诉讼费用(公告费)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公告费。原告拒缴公告费用,且不能提供被告的具体住址。致使本院无法送达,应视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法应予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杨尚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59元,退还杨尚彬。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文全

审 判 员  高孝朋

人民陪审员  李金芝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武丽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