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黑0381民初644号
原告:杨尚彬,男,197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虎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凯英,黑龙江立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范德利,男,1958年3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虎林市。
被告:范景鑫,男,1992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虎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尚彬与被告范德利、范景鑫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12日收到本院送达的预缴诉讼费用(公告费)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公告费。原告拒缴公告费用,且不能提供被告的具体住址。致使本院无法送达,应视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法应予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杨尚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59元,退还杨尚彬。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文全
审 判 员 高孝朋
人民陪审员 李金芝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武丽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