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赣07民终5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罗小英,女,1976年2月28日生,汉族,住于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峰,江西至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叶萍,江西至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蓝秤发,男,1977年1月15日生,汉族,住于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琦、朱书泉,江西律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上诉人罗小英、蓝秤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2018)赣0731民初21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罗小英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依法在一审判决的基础上增加12000元;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蓝秤发负担。主要理由为:一审判决仅依据未出庭作证的证人管某证词就认定上诉人蓝秤发归还了本案货款12000元属认定事实错误。事实上,上诉人蓝秤发多次购买母猪,除本案欠条外,其还出具过20000元和9000元的欠条,我方认可这二笔欠款已归还。上诉人蓝秤发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罗小英的诉讼请求;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罗小英负担。主要理由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纠正。上诉人罗小英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蓝秤发向其支付货款计人民币26500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8年6月28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2、诉讼费用由蓝秤发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罗小英与丈夫吴声勇从事母猪饲养行业,被告蓝秤发从事子猪饲养行业,双方有生意上的往来。2017年4月12日,被告蓝秤发因之前向吴声勇购买5头母猪,共计欠下母猪款计人民币26500元,被告向吴声勇出具一张欠条,欠条写明:“今欠罗小英小猪母猪款共计人民币贰万六千五佰元正。”在2017年农历4月中下旬,案外人管某向被告蓝秤发购买了17头子猪,价格12000元,被告蓝秤发收到管某猪款后向吴声勇支付了欠的母猪款12000元。2017年8月28日,吴声勇因意外去世。原告罗小英拿欠条向被告催款遭拒,双方遂成讼。一审法院认为,被告蓝秤发向原告罗小英夫妇购买母猪,欠下货款,出具了欠条,双方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被告蓝秤发因未能及时付清货款,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双方因买卖合同关系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可以确定。被告出具欠条后,通过证人管某证言可以证实被告已偿付12000元货款,余款拖欠未付。原告主张被告应清偿货款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被告蓝秤发提出其已将款全部付清以及其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的工资应当由原告承担,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判决:
一、被告蓝秤发尚欠原告罗小英货款计人民币14500元,限于判决生效后15日付清;
二、被告蓝秤发应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计息时间自2018年7月16日起至还款日止,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随本清;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计人民币462元,由被告蓝秤发承担362元,由原告罗小英负担100元,于交款时一并付清。二审期间,上诉人罗小英为支持其上诉请求,提交了由上诉人蓝秤发于2016年6月1日出具的欠条,拟证明双方之前存在2万元欠款的事实。对该证据,上诉人蓝秤发予以认可,但认为该款已清偿完毕,与本案无关。上诉人蓝秤发未提交新的证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一致。
本院认为,关于诉争12000元应否折抵本案欠款的问题,依据一审法院对证人管某所做的询问笔录,可以认定上诉人蓝秤发曾归还过12000元欠款。二审诉讼中,上诉人罗小英的特别授权代理人对该还款事实不持异议,但其既陈述“该款系上诉人蓝秤发偿还双方之前的欠款20000元”,又陈述“无法确认该款与本案欠款是否具有关联”。同时,虽然上诉人罗小英认可上诉人蓝秤发已归还双方之前的欠款20000元,但又表示“钱是归还到我老公手上的,具体什么时候还的不清楚”。因此,
本院认为,依据双方提交的现有证据,结合双方在庭审中的陈述,无法认定诉争12000元系上诉人蓝秤发归还上诉人罗小英之前的20000元欠款。至于上诉人蓝秤发主张本案欠款已全部清偿完毕的问题,因其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对其上诉理由,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得当,应予维持。上诉人罗小英、蓝秤发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均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62元,由上诉人罗小英负担100元,由上诉人蓝秤发462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徐 军
审 判 员 林欣茹
审 判 员 肖利民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代理
书记员 李志文代理
书记员 郭燕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