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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0104民初7256号

徐莹桦与安徽三码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谢灵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0
公开日期
2020-04-20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徐莹桦;安徽三码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谢灵轩;杨代润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皖0104民初7256号

原告:徐莹桦,女,汉族,1986年1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允甜,安徽黄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辉,安徽和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三码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梅山路18号安徽国际贸易中心2-10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ANLE7P。

法定代表人:谢灵轩,公司总经理。

被告:谢灵轩,男,汉族,1989年8月4日出生,住内蒙古扎兰屯市。

被告:杨代润,男,汉族,1985年7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被告安徽三码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杨代润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梅,北京金诚同达(合肥)律师事务所。 原告徐莹桦与被告安徽三码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谢灵轩、杨代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莹桦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允甜、张晓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安徽三码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杨代润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灵轩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嘉佳

人民陪审员  乔美云

人民陪审员  韩 琳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童 星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