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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行申2399号

马秀玲、洛阳市公安局龙门分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0
公开日期
2019-12-30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审判监督
案由
治安管理(治安)
当事人
马秀玲;洛阳市公安局龙门分局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8)豫行申239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马秀玲,女,汉族,1953年12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洛阳市公安局龙门分局。法定代表人李利舟,局长。再审申请人马秀玲因诉洛阳市公安局龙门分局(以下简称龙门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3行终6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马秀玲申请再审主要称,2017年6月申请人与王玉安等人到北京履行人民监督权,有北京公安局出示证件证明申请人不违法。被申请人没有证据证明申请人在天安门有过激行为,在久敬庄大闹三小时也不存在。申请人及王玉安提交的证据完全可以证明,申请人不存在非法上访,不存在严重扰乱天安门周边公共秩序及单位办公秩序的行为。被申请人伪造证据,程序违法。一审法院未让被申请人提交视频播放录像,二审法院播放视频,又不当庭质证,均程序违法。请求撤销一、二审行政判决,依法再审。本院审查认为,2017年8月9日,马秀玲在北京天安门周边地区非正常上访,扰乱了天安门周边单位办公秩序。龙门分局作为马秀玲居住地公安机关,有权对其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龙门分局经受理、告知、调查等法定程序,查明马秀玲违法事实存在,并根据马秀玲本人陈述、关于马秀玲等人到京非访情况说明、赴京非正常上访处理建议书、接访人员证言等证据材料,依法作出龙门公(治)行罚决字[2017]第10045号行政处罚决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处罚适当。综上,本案二审法院判决维持一审行政判决,即驳回马秀玲的诉讼请求正确。马秀玲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依法应予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马秀玲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吕 平

审判员 马 磊

审判员 马传贤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析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