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324民初140号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15489145。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荣超大厦****。法定代表人蒋维成,男,197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住江苏省铜山县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毕志鹏,男,系河南道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马腾飞,男,1989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住河南省栾川县v>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马腾飞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据原告起诉状中提供的地址送达相关文书,未能送达,原告至今未能提供其他准确的送达地址或联系方式。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原告在起诉状中未提供准确的送达地址及其联系方式,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致使本案起诉状及相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给被告,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判,应视为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红涛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鸿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