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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224民初160号之一

河南卢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连朋、王红江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0
公开日期
2019-03-30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卢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河南卢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连朋;王红江;张九方;陈潘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224民初160号之一

原告:河南卢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卢氏县靖华西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005828842714。

法定代表人:陈永安,董事长。

被告:张连朋,女,1971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卢氏县。

被告:王红江,男,197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卢氏县。

被告:张九方,男,197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卢氏县。

被告:陈潘霞,女,1989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卢氏县。

原告河南卢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连朋、王红江、张九方、陈潘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

原告河南卢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卢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河南卢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庆军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莫 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