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1082执2563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王金丹,女,汉族,1970年5月15日生,住荣成市。 申请执行人张傲,男,汉族,1995年11月2日生,住荣成市。 被执行人王祖文,男,汉族,1988年7月5日生,住荣成市。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荣成市人民法院(2017)鲁1082刑初225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冻结被执行人王祖文的银行存款。 二、划拨被执行人王祖文银行存款1400元至荣成市人民法院账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晓军 二0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海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