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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3民辖终1号

欧阳根华、上栗县百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0
公开日期
2019-04-01
所属地区
江西省萍乡市
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欧阳根华;上栗县百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3民辖终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欧阳根华,女,199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栗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栗县百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丽,总经理。

上诉人欧阳根华因与被上诉人上栗县百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2018)赣0322民初1791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欧阳根华上诉称: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为长沙市开福区,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即由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一审法院将上诉人住所地作为管辖地,明显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法院的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处理。

被上诉人上栗县百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答辩称:上诉人一直在上栗县雅典装饰上班,且一直居住在上栗县溪山雅苑12-2-102号,上诉人的户籍所在地就是其经常居住地,本案应由上栗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住所地位于上栗县桐木镇文卫路**,属于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内。上诉人提出其经常居住地位于长沙市开福区,与一审法院于2018年11月15日对其所做的询问笔录中的陈述不符,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一审法院裁定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志强

审判员  陶 勇

审判员  袁进平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景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