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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681执8562号

刘佳贤、周鸿飞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0
公开日期
2020-09-14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佳贤;周鸿飞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681执8562号

申请执行人:刘佳贤,男,1971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被执行人:周鸿飞,男,1979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 申请执行人刘佳贤与被执行人周鸿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681民初85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刘佳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周鸿飞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刘佳贤货款525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8年12月29日起至款付清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损失,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0050元,执行费695.85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9月3日向被执行人周鸿飞发送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要求周鸿飞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周鸿飞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周鸿飞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状况进行查询,并委托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其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周鸿飞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周鸿飞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刘佳贤,其没有异议。 综上,被执行人周鸿飞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681执856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何汝婷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蔡琳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