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602执262号
申请执行人:孙文良,男,1963年5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 委托执行代理人:刘亚,安徽日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执行代理人:梁婷婷,安徽日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淮北市卓然物贸有限责任公司梧桐煤矿,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
负责人:王兰国,该矿矿长。 本院在执行××与淮北市卓然物贸有限责任公司梧桐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淮北市卓然物贸有限责任公司梧桐煤矿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向申请执行人孙文良支付经济补偿金56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淮北市卓然物贸有限责任公司梧桐煤矿名下的银行存款5600元及相应利息,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评估拍卖后清偿债务,或扣留、提取同等数额的债权、收入。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霍园园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惠卿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