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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执异7号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昆明深远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0
公开日期
2019-06-28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昆明深远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昆明长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兆明;朱开荣;潘跃玲;周彪;张丽萍;黎婕奕;李忠良;龙梅;段劲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云01执异7号案外人:阳小兵,男,汉族,1991年8月12日出生,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姚安县。

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金江路**。

法定代表人:高存宏。

被执行人:昆明深远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穿金路**。

法定代表人:龙梅。

被执行人:昆明长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昆明市穿金路**昆明候谷花园****商业******层商业2-1;3层商业3-1号。

法定代表人:朱开荣。

被执行人:王兆明,男,汉族,1986年07月18生,住所地内蒙古兴安盟乌兰浩,住所地内蒙古兴安盟乌兰浩特市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被执行人:朱开荣,男,汉族,1964年12月24生,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被执行人:潘跃玲,女,汉族,1962年11月17生,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被执行人:周彪,男,汉族,1963年11月26生,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被执行人:张丽萍,女,汉族,1969年07月03生,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被执行人:黎婕奕,女,汉族,1977年06月28生,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被执行人:李忠良,男,汉族,1975年10月18出生,住所地贵州省平塘县。

被执行人:龙梅,女,汉族,1978年07月19生,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被执行人:段劲松,男,1975年10月21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与昆明深远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昆明长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兆明、朱开荣、潘跃玲、周彪、张丽萍、黎婕奕、李忠良、龙梅、段劲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本院(2015)昆民四初73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2018)云01执恢1059号】中,案外人阳小兵对本院执行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阳小兵称,请求: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西市区支行申请执行昆明深远技术检测有限公司、王兆明、昆明长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一案(人民法院执行案件号[2018]云01执恢1059号)。执行标的昆明市候谷花园3幢2007室,系申请人合法租赁的房屋,人民法院2018年11月9日[2018]云01执恢1059号《公告》,剥夺了申请人的合法租赁权利,特提出异议。请求人民法院处理好昆明市候谷花园3幢2007室的租赁问题后再予执行。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于2017年9月19日向昆明长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租赁了昆明市候谷花园小区3幢2007室居住,第一次租房合同到期后,续签了《房屋租赁合同续租合同》租赁期限为: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月租金1100元,租金半年一付,已付租金届至2019年3月31日。申请人按租赁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合法使用该房屋。2018年11月9日回家时,见贵院(2018)云01执恢1059号《公告》,该公告要求申请人2018年11月25日前迁出昆明市候谷花园3幢2007室。申请人认为合法租赁合同应受到法律保护,贵院的上述公告要求申请人迁出租赁房屋的要求,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租赁。为此特依法向贵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贵院公正审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本院查明,本院于2016年7月21作出(2015)昆民四初字第738号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昆明深远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西市区支行借款本金1606万元;二、被告昆明深远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西市区支行支付自2015年6月29日至2015年10月20日的利息和复利344697.07元,以及以1606万元为本金,自2015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的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础利率上浮102.5%计算的逾期利息和复利(按月结息);三、被告昆明长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兆明、朱开荣、潘跃玲、周彪、张丽萍、黎捷奕、李忠良、龙梅、段劲松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昆明长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兆明、朱开荣、潘跃玲、周彪、张丽萍、黎捷奕、李忠良、龙梅、段劲松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昆明深远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追偿;四、若被告昆明深远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西市区支行有权对被告昆明长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抵押的坐落于昆明市穿金路263号昆明侯谷花园,昆房他证(昆明市)字第××号、昆房他证(昆明市)字第××号、昆房他证(昆明市)字第××号、昆房他证(昆明市)字第××号、昆房他证(昆明市)字第××号、昆房他证(昆明市)字第××号、昆房他证(昆明市)字第××号、昆房他证(昆明市)字第××号、昆房他证(昆明市)字第××号、昆房他证(昆明市)字第××号、昆房他证(昆明市)字第××号、昆房他证(昆明市)字第××号、昆房他证(昆明市)字第××号、昆房他证(昆明市)字第××号、昆房他证(昆明市)字第××号、昆房他证(昆明市)字第××号、昆房他证(昆明市)字第××号、昆房他证(昆明市)字第××号、昆房他证(昆明市)字第××号、昆房他证(昆明市)字第××号、昆房他证(昆明市)字第××号、昆房他证(昆明市)字第××号、昆房他证(昆明市)字第××号、昆房他证(昆明市)字第××号、昆房他证(昆明市)字第××号、昆房他证(昆明市)字第××号、昆房他证(昆明市)字第××号、昆房他证(昆明市)字第××号、昆房他证(昆明市)字第××号、昆房他证(昆明市)字第××号、昆房他证(昆明市)字第××号、昆房他证(昆明市)字第××号、昆房他证(昆明市)字第××号、昆房他证(昆明市)字第××号、昆房他证(昆明市)字第××号、昆房他证(昆明市)字第××号、昆房他证(昆明市)字第××号、昆房他证(昆明市)字第××号、昆房他证(昆明市)字第××号、昆房他证(昆明市〉字第××号《房屋他项权证》项下的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在上述第一、第二项债权范围内,以不超过1690万元为限优先受尝。”后经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西市区支行申请,本院以(2016)云01执1532号案件进行强制执。本院于2017年11月30日作出(2016)云01执153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2016)云01执1532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于2018年11月8日作出(2018)云01执恢1059号执行裁定,载明:“本院在执行(2016)云01执1532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西市区支行昆明深远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昆明长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兆明、朱开荣、潘跃玲、周彪、张丽萍、黎婕奕、李忠良、龙梅、段劲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该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17年11月30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8月23日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8年9月18日立案,依法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时间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16613855.25元及利息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昆明深远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昆明长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兆明、朱开荣、潘跃玲、周彪、张丽萍、黎捷奕、李忠良、龙梅、段劲松存款16613855.25元及利息,或对被执行人昆明深远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昆明长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兆明、朱开荣、潘跃玲、周彪、张丽萍、黎捷奕、李忠良、龙梅、段劲松价值16613855.25元及利息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作出(2016)云01执保299号协助执行通知,请昆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协助执行以下事项:“1、查封昆明长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名下40处房产(详见附后房产清单);2、查封期限叁年(2016年7月4日至2019年7月3日)。”于2018年11月9日作出(2018)云01执恢1059号公告,载明:“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西市区支行申请执行昆明深远技术检测有限公司、王兆明、昆明长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昆民四初字第738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被执行人或其他单位、个人在2018年11月25日前迁出侯谷花园G1幢15层1507室、16层1607室、17层1707室、18层1807室、19层1907室、20层2007室、21层2107室、22层2207室、23层2307室、24层2407室、25层2507室、26层2607室;G2幢14层1407室、15层1507室、16层1607室、l8层1807室、19层1907室、20层2007室、21层2107室、22层2207室、23层2307室、24层2407室、25层2507室、26层2607室;G3幢14层1407室、15层1507室、16层1607室、17层1707室、18层1807室、19层1907室、20层2007室、21层2107室、22层2207室、23层2307室、24层2407室、25层2507室、26层2607室、27层2707室。共计四十套的房屋。到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2018年11月9日。”另查明,根据(2015)昆民四初字第738号案件材料记载,涉案房产于2014年3月5日办理《房屋他项权证》。另外,案外人向本院提交《房屋租赁合同》等复印件证据。其中《房屋租赁合同》载明签约时间为2017年9月19日。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承租人请求在租赁期内阻止向受让人移交占有被执行的不动产,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租赁合同并占有使用该不动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承租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承租被执行的不动产或者伪造交付租金证据的,对其提出的阻止移交占有的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案外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在本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租赁合同,故其所提异议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阳小兵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代晓明

人民陪审员  伍本才

人民陪审员  秦本昆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陈栋

书记员杨敏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