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冀0929执保73号
申请执行人:梅五朵,女,汉族,住献县。被
申请执行人:梅运强,男,汉族,住献县。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作出(2019)冀0929民初37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存款6.7865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申请执行人梅运强的银行存款6.7865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巩润喜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吴游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