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13执8540号
申请执行人:徐晖,女,197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北京德威鼎红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国门商务区机场东路**,组织机构代码579006160。申请执行人徐晖与被执行人北京德威鼎红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3月26日作出的京顺劳人仲字(2019)第1159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227311.9元。就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证券信息。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存款71000元并发还申请执行人。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
本院认为,现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案执行工作在一定时间内无法继续进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3月26日作出的京顺劳人仲字(2019)第1159号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有权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之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小丽
审 判 员 何保杰
审 判 员 李 维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柴丽娜
书 记 员 陈 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