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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1181执168号

张×与李×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孝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0
公开日期
2020-12-14
所属地区
孝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6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1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条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条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条第九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条第十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晋1181执168号

申请执行人:张×。

被执行人:李×。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孝义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9日作出(2017)晋1181民初21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6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11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5条、第36条、第40条、第42条、第43条、第44条、第57条、第58条、第59条、第100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责令被执行人李×从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立即给付申请人借款12.8万元以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430元。

二、如不履行,本院将扣留、提取、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范围的收入和存款,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三、被执行人李×如拒不履行本裁定,本院将对其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直至全部执行完毕止。执行费1820元,由被执行人李×承担。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张勇峰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薛永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