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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34555号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贾进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0
公开日期
2020-01-02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贾进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04民初34555号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0001686XA。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彬,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奎杏,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贾进军,男,汉族,1978年9月23日出生,住址上海市徐汇区,上列原告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50.15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减半收取1025.07元,由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院退还原告1025.08元。

审 判 长  魏 巍

人民陪审员  郭丙英

人民陪审员  高 羚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房雪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