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104执341号申请执行人长沙仟农汇农产品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乡县白马桥乡二环南路与金凤路交叉处(公园道******)。法定代表人喻建军。被执行人湖南田园香生鲜连锁销售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岭街道银杉路**绿地是的广场******/div>法定代表人喻再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7)湘0104民初87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月16日向被执行人湖南田园香生鲜连锁销售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南田园香生鲜连锁销售有限公司在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后即自动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湖南田园香生鲜连锁销售有限公司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田园香生鲜连锁销售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62281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湖南田园香生鲜连锁销售有限公司应得收入562281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湖南田园香生鲜连锁销售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或财产权益。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冯凤鸣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 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