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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1503民初6555号

付德勇与河南信房集团置业有限公司、信阳市金马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0
公开日期
2019-04-09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付德勇;河南信房集团置业有限公司;信阳市金马建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1503民初6555号原告付德勇,男,汉族,1953年8月20日出生,金马建筑公司项目经理,住信阳市浉河区。被告河南信房集团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付杰,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信阳市金马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荣国,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付德勇诉被告河南信房集团置业有限公司、信阳市金马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需要调取新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

审判长  易艳玲

审判员  刘书强

审判员  蒋 荟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于 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