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晋01执33号

王宏、李群与太原锦胜博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0
公开日期
2019-12-30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当事人
王宏;李群;太原锦胜博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晋01执33号

申请执行人:王宏,男性,1971年09月13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

申请执行人:李群,女性,1971年01月03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

被执行人:太原锦胜博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义井西路32号紫荆假日2幢3单元0102号。

法定代表人:董建国。本院在执行王宏、李群与太原锦胜博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太原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并仲裁字第425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太原锦胜博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太原锦胜博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申请人王宏、李群购买的位于太原市万柏林区义井西路紫荆假日2幢2单元1701房办理产权登记备案手续。

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太原锦胜博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上的存款2211.27元,支付仲裁费1161元、执行费50元,如上述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上的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焦林平

审判员 崔天寿

审判员 贾春生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温梦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