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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7执198号

唐疆、陈宏申请执行成都市祥嘉商贸有限公司、陶源江、帅军、陶元琳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0
公开日期
2019-12-04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唐疆;成都市祥嘉商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川0107执198号申请执行人唐疆。申请执行人陈宏。被执行人成都市祥嘉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帅军。被执行人陶源江。被执行人帅军。被执行人陶元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8)川0107民初4853号民事判决,于2019年1月7日受理唐疆、陈宏申请执行成都市祥嘉商贸有限公司、陶源江、帅军、陶元琳追偿权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成都市祥嘉商贸有限公司、陶源江、帅军、陶元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帅军位于xxxx房屋(监证xxxxx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唐雪瑜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任月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