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川0107执198号申请执行人唐疆。申请执行人陈宏。被执行人成都市祥嘉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帅军。被执行人陶源江。被执行人帅军。被执行人陶元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8)川0107民初4853号民事判决,于2019年1月7日受理唐疆、陈宏申请执行成都市祥嘉商贸有限公司、陶源江、帅军、陶元琳追偿权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成都市祥嘉商贸有限公司、陶源江、帅军、陶元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帅军位于xxxx房屋(监证xxxxx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唐雪瑜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任月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