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豫1303刑初64号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帅,男,198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南阳市。因涉嫌盗窃,2018年5月30日被南阳市公安局龙升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2018年7月6日经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8年7月7日被南阳市公安局龙升分局执行逮捕。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公诉刑诉(2018)11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帅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惠笑梅、赵路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及审理查明:2017年11月底开始,被告人王帅多次窜至南阳市卧龙区坦克厂北边尚未入住的麒麟公馆小区,使用携带的钳子剪断入户电表线后将电线盗走。王帅每隔一个星期左右盗窃一次,共盗窃五、六次,每次盗窃电线20多米、重约20多斤,被告人王帅将盗窃的电线卖给南阳市卧龙区麒麟公馆对面收购废品的孟某,共获赃款1300元左右。2018年1月开始,被告人王帅多次窜至南阳市卧龙区坦克厂南边尚未入住的祥和乐园小区,使用携带的钳子剪断入户电表线后将电线盗走。王帅共盗窃七、八次,每次盗窃电线20多米、重约20多斤,王帅将盗窃的电线卖给南阳市卧龙区麒麟公馆对面收购废品的孟某,共获赃款1900元左右。2018年春节前,被告人王帅两次窜至南阳市卧龙区服装城安置小区地下室,使用携带的钳子剪断入户电表线后将电线盗走。王帅每次盗窃电表线30多米、重约40多斤,王帅将盗窃的电线卖给南阳市卧龙区安皋路口北边收废品的常某,两次各获赃款550元左右。2018年春节后,被告人王帅多次窜至南阳市卧龙区王村乡赵康庄安置小区,使用携带的钳子剪断入户电表线后将电线盗走。王帅每隔五、六天盗窃一次,共盗窃10余次,每次盗窃电线20多米、重约20多斤,王帅将盗窃的电线卖给南阳市卧龙区安皋路口北边收废品的常某,每次获赃款300元左右,共获赃款3000余元。2018年3月底至5月底,被告人王帅多次窜至南阳市卧龙区服装城安置小区,使用携带的钳子剪断三楼以上入户电表线后将电线盗走。王帅每隔四、五天盗窃一次,共盗窃10余次,每次盗窃电线20多米、重约20多斤,王帅将盗窃的电线卖给南阳市卧龙区安皋路口北边收废品的常某,每次获赃款300元左右,共获赃款3000余元。2017年6月30日,南阳市公安局龙升分局民警从常某处查获王帅销售的两袋电线。经鉴定,被扣押电线价值2093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帅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被告人王帅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书证等证据,要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帅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1)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王帅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2)前科查询证明。证明王帅无违法犯罪前科。(3)抓获经过证明2018年5月29日20时许,南阳市公安局龙升分局民警在南阳市卧龙区王村乡王安路口斜对面梅满网吧将涉嫌盗窃的被告人王帅抓获。(4)扣押清单。证明2017年6月30日南阳市公安局龙升分局民警从常某处扣押两编织袋电线,从王帅处扣押作案工具钳子一把和手套一双。(5)南阳卧龙服装城电缆损失情况说明、麒麟公馆电线电缆被盗割情况说明。证明2018年4月中旬至5月底,南阳卧龙服装城5号楼入户电线多次被盗,损失约20000元;2018年5月15日至5月底,6号楼入户电线多次被盗,损失约3700元;麒麟公馆电缆被盗割52米损失约2340元,电线被盗损失约2326.40元的情况。(6)作案工具钳子和手套照片。证明被告人王帅盗窃电线时候使用的作案工具钳子和手套。(7)公安机关扣押的赃物电线照片。证明被告人王帅盗割电线后卖给常某的赃物。(8)被告人王帅于2018年5月30日在南阳市公安局龙升分局,通过照片辨认出孟某、常某是收购自己卖的铜线的人。(9)孟某、常某于2018年5月30日在南阳市公安局龙升分局,通过照片辨认出被告人王帅是卖给自己铜线的人。(10)指认照片。证明被告人王帅指认作案地点祥和乐园二期(即二机厂小区)、王村乡康赵庄村拆迁安置小区、卧龙服装城、麒麟公馆。(11)情况说明。证明“祥和乐园二期”27号楼、“麒麟公馆”49号楼、“卧龙服装城”5、6、8、9号楼、“康赵庄拆迁安置小区”6号楼被盗电线总价值42236.80元。2、鉴定意见。南阳市卧龙区价格认定中心(宛)龙价定字2018(94)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公安机关缴获的被告人王帅卖给常某的部分盗割电线价值2093元。3、证人证言。(1)证人常某证言。证人常某证言证实2018年5月中旬的一天早上,王帅到其开设废品收购站内销售半袋铜芯电线,13元一斤,共30多斤,价值约400元;2018年5月25或26日,早上王帅再次到店内销售半袋铜芯电线,13元一斤,共30多斤,价值约400元及每截线长约一米多到两米左右的事实。(2)证人孟某证言。证人孟某的供述证明2017年11月份以来,王帅共向自己废品站出售盗窃的电线十二、三次、电缆一次,其共付款约3500元的事实。(3)证人方某证言。证人方某的证言证实2018年5月10日发现卧龙服装城1号楼地下室、8号楼3-16层、9号楼1-16层电表箱外电线和电缆被盗及案发时小区无人入住的事实。(4)证人麻某证言。证人麻某的证言证实2018年5月20日其发现卧龙服装城5号楼和6号楼3层至16层电表箱到入户箱的电线被盗及案发时小区无人入住的事实。(5)证人杨某证言。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2018年5月10日自己发现王村乡康赵庄龙升工业园区的拆迁安置房1号楼的电缆35米左右被盗、PV线五根、每根长35米左右被盗,总价值两万元及案发时小区无人入住的事实。(6)证人廉某证言。证人的廉某证言证实2018年3月31日其发现南阳市卧龙区王村乡康赵庄拆迁安置小区6号楼三单元2、3、5、6层电表箱到入户箱的电线被盗及案发时小区无人入住的事实。(7)证人兰某证言。证人兰某的证言证实自己是王村乡康赵庄拆迁安置房六号楼的水电施工方,2018年三四月份6号楼部分入户电线被盗96米价值约345.6元及案发时小区无人入住的事实。(8)证人满某证言。证人满某的证言证实自己是麒麟公馆工程部经理,2017年以来小区的入户电线多次被盗,价值2336.40元、10平方五芯电缆线被盗52米价值2340元,共计4676.40元及案发时小区无人入住的事实。(9)证人王某1证言。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实2017年自己在南阳市祥和乐园二期小区做水电工作,27号楼入户电线多次被盗约312米,价值约1404元及案发时小区无人入住的事实。(10)证人王某2证言。证人王某2证言证实自己是孟某的丈夫,孟某收购两袋铜线的事实。4、被告人王帅的供述。被告人王帅的供述证2017年11月份开始,其每隔一个星期到麒麟公馆盗窃两栋楼的电线,每次20多米、重约20斤,共盗窃5、6次,获利1300元左右;祥和乐园盗窃电线并卖给收购废品的孟某,获利3000余元;2018年1月份开始,其到祥和家园盗窃三四栋楼的电表线共7、8次,每次长20多米、重约20斤,获利1900元左右;以上盗窃的电线均卖到坦克车斜对面的收废品的店内和2018年2月份,其两次到卧龙服装城安置小区地下室盗窃电表线每次30多米、重约40斤,两次均获赃款550元左右;2018年2月份,其每隔5、6天到王村乡赵康庄安置小区盗窃电表线,每次20多米、重约20多斤,共盗窃五六栋楼的电表线卖给收购废品的常某,每次获利300元左右,共获利3000余元;2018年3月底至5月底,其每隔四五天到卧龙服装城安置小区从三楼向上盗窃电线共十一二次,每次20多米、重约20多斤,每次获利300元左右,总获利3000多元;以上盗窃的电线均卖到安皋路口北边收废品店及对鉴定意见无异议的事实。以上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在卷能相互印证,被告人王帅也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帅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王帅的犯罪事实、犯罪数额、认罪悔罪态度等量刑情节,本院为惩罚犯罪,为维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未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王帅的刑期自2018年5月30日起至2020年5月29日止。罚金人民币1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强制缴纳。)二、责令被告人王帅退赔被害人麒麟公馆小区、高新区祥和乐园二期小区、南阳市卧龙区服装城安置小区、卧龙区王村乡赵康庄安置小区未退赃款赃物。
三、扣押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其中被告人王帅使用的犯罪工具钳子、手套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到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员 王慧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马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