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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6民初2722号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麦志峰、吴晓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0
公开日期
2019-05-29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麦志峰;吴晓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606民初2722号

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东平新城区裕和路佛山新闻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8935499806。

主要

负责人:杨建军,该行行长。

被

申请人:麦志峰,男,198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

申请人:吴晓欣,女,1994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被告麦志峰、吴晓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麦志峰、吴晓欣在银行的存款41920.2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保证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麦志峰、吴晓欣在银行的存款41920.2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439.2元,由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荣波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宋小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