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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2072民初8633号

童猛与李和飞、冯士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0
公开日期
2019-07-09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童猛;李和飞;冯士玲;李信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2072民初8633号

原告:童猛,男,1987年9月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被告:李和飞,男,1990年9月出生,壮族,住广西蒙山县。

被告:冯士玲,女,住广西蒙山县。

被告:李信和,男,住广西蒙山县。

原告童猛诉被告李和飞、冯士玲、李信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童猛于2019年1月14日申请撤回对冯士玲、李信和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童猛撤回对被告冯士玲、李信和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童猛撤回对被告冯士玲、李信和的起诉。

审判长  何文璋

审判员  姚红波

审判员  黎 妙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谢冬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