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内0102民初6803号
原告:孙敬伟,男,住呼和浩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乌日娜,北京大成(内蒙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包京伦,男,住乌兰察布市。
被告:刘超,男,住乌兰察布市。
原告孙敬伟与被告包京伦、刘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董丽芳
人民陪审员 张 风
人民陪审员 刘兰柱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孟 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