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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内0102民初6803号

孙敬伟与包京伦、刘超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0
公开日期
2020-01-06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孙敬伟;包京伦;刘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内0102民初6803号

原告:孙敬伟,男,住呼和浩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乌日娜,北京大成(内蒙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包京伦,男,住乌兰察布市。

被告:刘超,男,住乌兰察布市。

原告孙敬伟与被告包京伦、刘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董丽芳

人民陪审员 张 风

人民陪审员 刘兰柱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孟 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