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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91民初15894号

李景华与北京豪景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0
公开日期
2019-12-02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景华;北京豪景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91民初15894号

原告:李景华,女,汉族,1952年1月6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

被告:北京豪景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中环南路****B6443.

法定代表人:胡梅香,职务不祥。 原告李景华诉被告北京豪景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6日立案受理,并通知原告李景华在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后7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170元,但原告李景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减、免案件受理费,故本案应按原告李景华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梁林军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苡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