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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1刑初386号

林金燕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0
公开日期
2020-12-29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当事人
林金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1刑初386号自诉人:林金燕,女,汉族,2004年11月1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英德市。

法定代理人:林某,男,汉族,1985年4月2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英德市,系自诉人父亲。

法定代理人:赵某,女,壮族,1974年8月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英德市,系自诉人母亲。2020年1月14日,本院收到自诉人林金燕诉被起诉人欧某的自诉状。自诉人林金燕向本院诉称:自诉人与被起诉人因民间借贷纠纷已由本院作出(2019)粤0111民初30233号生效判决,判令被起诉人向自诉人偿还借款本金21831.7元以及资金占用费。2019年11月15日,自诉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19)粤0111执11265号。在法院向被起诉人送达履行告知系列文书后,被起诉人依然不履行判决义务,且其在2019年11月24日通过本人微信账号(呢称DMCKD,微信号:my2914852216)发布出来的信息可以证明其于当天晚上21:10分通过微信支付方式花费高达1万元以上的高额消费记录,并且发表“别问了,限制我消费,我还能花一万多?”的言论。被起诉人作为执行案件中的被执行人,在明知自己作为执行裁定的履行人,有能力履行但却不予履行法院判决,严重损害人自诉人的合法权益,已涉嫌刑事犯罪。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提起自诉,要求追究被起诉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二)缺乏罪证的”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起诉人采取多项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起诉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自诉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自诉人没有充分的证据证实被起诉人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本院已释明并建议自诉人撤回起诉,但自诉人坚持起诉。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九条第(四)项、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林金燕的自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杨烈石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 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