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鄂2822执1266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聚朋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建始县业州镇新马路**(原东南街**)。
法定代表人:向红卫,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黄勇,男,生于1979年4月21日,土家族,湖北建始县人,住建始县。关于申请执行人湖北聚朋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鄂2822民初16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黄勇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北聚朋商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黄勇偿还申请执行人湖北聚朋商贸有限公司租金、管理费、电费共计人民币50452.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湖北聚朋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勇达成了长期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湖北聚朋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建始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鄂2822执126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黄志佳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周 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