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403民初3732号
原告:魏玉娇,女,1989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成,枣庄薛城东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魏倩倩,女,1990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
被告:郭玉鹏,男,198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 原告魏玉娇与被告魏倩倩、郭玉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玉娇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魏倩倩、郭玉鹏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魏玉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7500元及利息(自2019年10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9年7月25日,被告郭玉鹏将被告魏倩倩头部打伤,被告郭玉鹏仅为被告魏倩倩支付了少许费用,被告魏倩倩没钱住院、没钱吃饭。2019年7月28日,原告将5500元现金交给被告魏倩倩,被告魏倩倩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并约定2019年10月1日前还清。两被告因家庭琐事打架期间将原告的手机摔坏(价值2000多元),被告魏倩倩同意赔偿,但一直未支付赔偿款。经原告催要,2019年10月5日在原告店铺内签署欠条一张,共计金额7500元。 被告魏倩倩、郭玉鹏未作答辩。 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7月28日,被告魏倩倩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因被郭玉鹏打伤头部,没钱住院、没钱吃饭,向魏玉娇借到5500元,并约定在2019年10月1日前还清”。2019年10月5日,被告魏倩倩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截止到2019年10月1日,共欠魏玉娇7500元(包含手机损坏赔偿金二千元整)”。
本院认为,被告魏倩倩、郭玉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且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因此,应视为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放弃。被告魏倩倩尚欠向原告75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因此,原告要求被告魏倩倩偿还欠款7500元和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郭玉鹏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魏倩倩偿还原告魏玉娇欠款7500元和利息(以欠款75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魏玉娇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魏倩倩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丁 鹏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博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