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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津0112民初12807号

武汉中圣节能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中机国能炼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0
公开日期
2020-02-26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武汉中圣节能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中机国能炼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112民初12807号

原告:武汉中圣节能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二路2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5655685846。

法定代表人:郭宏新,执行董事。

被告:中机国能炼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合服务区办公楼C座108室26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103714268W。

法定代表人:李庆华,总经理。

原告武汉中圣节能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机国能炼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武汉中圣节能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389.5元,由原告武汉中圣节能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好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白亚鑫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