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002执47号
申请执行人:胡明焕,男,汉族,1946年2月24日生,住河南省建安区。
被执行人:王应立,男,汉族,1967年9月26日生,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申请执行人胡明焕与被执行人王应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0日作出的(2018)豫1002民初270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王应立未履行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豫1002执47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伟杰
审判员 吴新民
审判员 韩 宁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 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