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883民初6833号
原告:山东宁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邹城分公司,住所地邹城市崇义路2066号鸿景雅苑小区9-4-102号
法定代表人:颜承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传友,山东文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瑞孚净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白沙镇前程村西北。
法定代表人:宋凤丹。
原告山东宁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邹城分公司诉被告郑州瑞孚净化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20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宁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邹城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76元,由原告山东宁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邹城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曦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