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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311民初1236号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与洛阳同欣机械装备有限公司、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0
公开日期
2020-06-08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洛阳同欣机械装备有限公司;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蒋卫林;吕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豫0311民初1236号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226号。

负责人:吴岩,行长。

委托代理人:俞淙瀚,男,汉族,1988年11月8日出生,住洛阳市涧西区,系该公司员工,一般代理。

被告:洛阳同欣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宜阳县产业集聚区西庄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张海末,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梦柯,河南仕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中州西路92号院1幢。

法定代表人:李志坚,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自力,河南申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蒋卫林,男,汉族,1965年6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

被告:吕敏,女,汉族,1966年10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二被告共同

委托代理人:马梦柯,河南仕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诉被告洛阳同欣机械装备有限公司、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蒋卫林、吕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以下简称“交行洛阳分行”)的委托代理人俞淙瀚、被告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融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自力及被告洛阳同欣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欣公司”)、蒋卫林、吕敏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马梦柯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交行洛阳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同欣公司偿还原告交行洛阳分行贷款本金950万元整和利息112495.83元(截止2018年8月30日),并按合同约定支付罚息和复利,从2018年8月31日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鑫融基公司、蒋卫林、吕敏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判令四个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及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12月7日,被告同欣公司与原告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同欣公司从原告处借款950万元整用于归还我行编号为Z1611LN15658716项下所欠债务,借款期限一年,利率按照年利率6.09%执行。被告鑫融基公司、蒋卫林、吕敏为该笔贷款提供担保。合同生效后,原告按照约定发放了贷款。贷款到期后,被告同欣公司尚余借款本金950万元未还,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被告公司拒不偿还贷款,被告鑫融基公司、蒋卫林、吕敏拒绝承担担保责任,现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同欣公司辩称:对涉案贷款本金以及借款事实均没有异议,但由于该公司经营不善现无力偿还。

被告鑫融基公司辩称:对借款本金和利息无异议,对复利的计算标准及起止时间在诉状中没有明确,希望对复利不予支持。

被告蒋卫林、吕敏共同辩称:担保人对担保的借款系借新还旧并不知情,因此不应承担担保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7日,被告同欣公司作为借款人与原告交行洛阳分行即贷款人签订编号为Z1711LN15694933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流动资金贷款额度,贷款额度为人民币950万元整;贷款用途为归还原告交行洛阳分行合同编号为Z1611LN15658716的贷款;授信期限自2017年12月7日至2018年8月30日;该合同下提用的每笔贷款期限不长于12个月,且全部贷款的到期日不迟于2018年8月30日;合同第3.4条约定,贷款币种为人民币的,逾期贷款的罚息利率按本合同约定利率上浮50%;合同第10.1条约定,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支付利息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贷款人按逾期贷款的罚息利率或挪用贷款的罚息利率计收利息并对应付未付利息计收复利,罚息利率依合同约定调整的,计收复利的利率也相应调整;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支付利息的,应当承担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费用。同日,被告鑫融基公司、蒋卫林、吕敏作为保证人分别与原告交行洛阳分行签订了《保证合同》,自愿为前述借款合同项下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全部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分别计算,每一笔主债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债务人可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该笔主债务的保证期间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另上述《保证合同》第12.2条载明有:保证人知晓借款人申请办理流动资金再融资业务,贷款资金用于偿还同欣公司在我行编号为Z1611LN15658716合同项下借款人所欠债务,保证人愿意为其担保。根据原告交行洛阳分行提交的《交通银行借款额度使用申请书》记载,2017年12月7日原告交行洛阳分行向被告同欣公司发放了前述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人民币950万元整,起息日期为2017年12月7日,到期日为2018年8月30日,贷款年利率为6.09%;还款方式为按季分次付息,一次还本。前述贷款发放后,被告同欣公司未按期偿还原告贷款本息,截止贷款到期日即2017年8月30日,被告同欣公司尚欠原告贷款本金950万元、期内利息112495.83元未还。

本院认为,公民及法人的合法债权受法律保护。本案被告同欣公司、鑫融基公司、蒋卫林、吕敏分别与原告交行洛阳分行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系原、被告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形式、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交行洛阳分行向被告同欣公司发放贷款人民币950万元整,有借款合同、借款额度使用申请书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本院予以认定。履行合同过程中,被告同欣公司未按约偿还贷款本息,至贷款到期日即2018年8月30日,尚欠贷款本金950万元、借期内的利息112495.83元未还,被告同欣公司应予偿还。根据案涉借款合同的约定,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支付利息的,贷款人按逾期贷款的罚息利率计收利息并对应付未付利息计收复利;逾期贷款的罚息利率为合同约定的贷款年利率上浮50%,即6.09%×(1+50%)=9.135%。故罚息应以未还贷款本金950万元为基数,复利以借期内欠息112495.83元为基数,均自2018年8月31日起按照年利率9.135%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对原告要求对逾期罚息计算复利的主张,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复利的计算基数应仅为正常利息即合同期内的应付利息,不包括逾期罚息,故对原告的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鑫融基公司、蒋卫林、吕敏自愿为该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原告在保证期间内主张该三被告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应予支持。因《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有:保证人知晓借款人申请办理流动资金再融资业务,贷款资金用于偿还同欣公司在我行编号为Z1611LN15658716合同项下借款人所欠债务,保证人愿意为其担保。故对被告蒋卫林、吕敏辩称其对担保的内容系借新还旧不知情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鑫融基公司、蒋卫林、吕敏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同欣公司追偿。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洛阳同欣机械装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贷款本金950万元、利息112495.83元及罚息、复利(罚息应以950万元为基数,复利以112495.83元为基数,均自2018年8月31日起按照年利率9.135%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蒋卫林、吕敏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蒋卫林、吕敏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洛阳同欣机械装备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9087元减半收取39544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洛阳同欣机械装备有限公司、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蒋卫林、吕敏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改飞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婷 来源:百度“”